企业设置激励性基金与劳动法的关系企业不设置年终奖,但为激励员工长期稳定以及与企业同成长,企业自主设置激励性基金,按每月的提成金额作为标准由企业出钱同时为每位员工存入企业,如做到次年3月底前可提取基金的50%,余下的50%滚入下一年度的基底,以此类推,直至离职,始终有50%留存在公司帐户,离职时作为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方法一次性将留存的50%也给员工。这种做法可行吗?会与劳动法律相抵触吗?
企业设置激励性基金与劳动法的关系企业不设置年终奖,但为激励员工长期稳定以及与企业同成长,企业自主设置激励性基金,按每月的提成金额作为标准由企业出钱同时为每位员工存入企业,如做到次年3月底前可提取基金的50%,余下的50%滚入下一年度的基底,以此类推,直至离职,始终有50%留存在公司帐户,离职时作为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方法一次性将留存的50%也给员工。这种做法可行吗?会与劳动法律相抵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