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原告梁07年受雇于华…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原告梁07年受雇于华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运载混凝土,08年初,该车转让给被告二,梁继续受雇于二驾驶该车运载混凝土。01年一月中水某项目部委托北京某有限公司加工混凝土,(有委托合同,该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有法人许可证等资质)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将运输混凝土包给没有资质的二。受二的指派01年一月底,梁在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现死者家人将车主华、二、中水某项目部告上法院。要求中水某项目部承提连带责任。我的问题是: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与中水某项目部无关,此理由是否成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