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父亲是通过人力资源派遣的劳务工,与人力资源的合约是到2010年12月31号到期,但是2010年1月底的时候,实际用功单位通知父亲春节后等通知安排新的岗位,然而知道2月底都没有通知过父亲,期间父亲有主动和对方联系,也将情况反映给人力资源,但迟迟没有答复,并且2月开始未支付父亲工资,知道今天收到实际用工单位的书面通知,内容大概如下:2010年3月8日和父亲口头协商,安排新的职位,但是期间联系不到父亲,现在书面通知要求4月23号到岗,否则视父亲自动离职,直接和人力资源办理离职手续现在想请问:是否可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要求仲裁,公司这样做是否已经违约在先,他们出具的这份书面通知是否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