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某公司經理級的一位高管…

反不正當競爭法某公司經理級的一位高管人員與公司有閒隙而被公司要求離開公司,該經理與公司訂有三個月內給付三期經濟補償金,而於離開公司時,該經理與該公司訂定條款寫明《雙方皆不可有互相損害對方的行為》,不料公司付了兩期經濟補償金後,該經理以高過公司的福利與工資為餌,惡意帶走該公司十二名員工(因有一到二名員工想返回公司而講出此真相),公司是否可拒絕付第三期經濟補償金?又該經理是否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哪個條款?惠請賜教,謝謝